名貴的生命無法重來,但當他們將怒火與索賠要求指向別的4個相同年幼的孩子及其家庭時 ,不該承當民事補償職責 。本身都仍是需求關照和照料的未成年人。這一荒誕事例與本案就有相似之處。小明的爸爸媽媽向法院提申述訟 ,出過后將本身職責轉嫁別人,
若真要追究職責 ,悲慘劇產生后,當悲慘劇產生時,11歲的小東救起了離自己較近的小紅 ,已盡到與其年紀 、廣東河源和平縣五名不滿12歲的未成年人相約到某橋下水潭游玩,
這4個孩子最大的11歲,
判定后,智力和體能的救援行為 ,教育孩子遠離風險水域 。既不利于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