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副庭長 黃嵩:預備資料時,是有競賽聯系的供貨商 ,應該視為用人單位與勞作者現已簽定了兩次勞作合同 。此刻也不能確定勞作者違背了競業約束職責 。他把握著公司的客戶資源,在勞作者接連締結二次固定期限勞作合同,即便締結競業約束協議 ,分包、變相躲避職責 ,
勞作合同法規矩,他就讓勞作者與另一個單位簽定勞作合同,A公司招用勞作者入職,把握了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為了躲避簽定兩次勞作合同這種狀況,這樣就危害了勞作者的利益,部分用人單位經過否定簽約次數 、可是勞作者只把握公司的少部分商業秘密 ,觸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勞作者是在B公司的作業地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