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欺詐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合法生意 、

案情回憶
近來
江西吉安網安部分
在工作中發現
轄區有人涉嫌經過互聯網
從事違法違法活動
經過查詢研判
民警很快確定嫌疑人羅某身份
民警火速反擊
于當天晚上在羅某家中將其捕獲
一起現場抄獲10余部作案手機及硬盤

△在羅某家中抄獲的作案手機及硬盤
羅某對其違法現實供認不諱
并告知其在家上網時
無意中看到高價收買交際賬號的廣告
在明知違法的狀況下
羅某經過上網大批量購買虛擬手機號
再注冊某App賬號售賣不合法獲利
期間向不特定人員
出售某App賬號高達4000余個
不合法獲利巨大
處分成果
現在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作出
沒收違法所得、銀行賬戶 、物聯網卡 、更有或許從事電信欺詐 、電信線路 、也或許是你的實名身份。為其違法供給互聯網接入、手機號
付出賬號、互聯網賬號等 ,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則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是指,從表面上看,
有前兩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