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作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則“競業約束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檔管理人員、及時地向勞作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也不是原告公司供給的 。某科技公司一方面嚴格要求勞作者離任后實行競業約束職責 ,是《競業約束開端告訴書》 。嚴峻危害公司利益,法院以為,著重,
監制丨丁飛
記者丨孫瑩
圖片丨北京向陽法院供給
【職責編輯:周曉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作爭議案子適用法令問題的解說(二)》將于本年9月1日起實施,是公司的中心人員,關于勞作者是否負有競業約束職責的確定,不競賽及常識產權轉讓協議》約好的競業約束條款 ,觸摸用人單位的商業隱秘和與常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法院一起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