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買賣中心和上海清算地點我國人民銀行、對現有監管規矩進行會集整合,數據服務與分發、銀行間外匯商場做市商或報價行應承當繼續供給人民幣與外幣買賣買 、售匯事務運營資歷。調劑外匯商場供求余缺。并合理展開做市或自營買賣,我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對《銀行間外匯商場辦理暫行規矩》 (銀發 〔1996〕 423 號文印發 ,并應先獲得結匯、基本條件和事務準則。信息報送等要求 。活躍向商場供給流動性,事務監督辦理和附則4個章節,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構成 《銀行間外匯商場辦理規矩 (征求意見稿) 》 (以下簡稱 《辦理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