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景龍向洶涌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付某元稱其急用錢 ,前往寄賣行取走了涉案紀念幣。
2025年8月21日,爾后多年 ,經朋友介紹,孫景龍稱,
25日 ,將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專家 :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證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展鵬賀以為 ,
展鵬賀表明 ,則孫景龍的合法權益應當遭到法令維護,上述黃金制品算計價值近234萬元,至案發前沒有歸還公司 。依據判定書中記載的孫景龍的證人證言,依據寄賣、他和妻子多年前在沈陽市平和區運營一家寄賣行(現已關閉) 。將從公司取出并應送往銀行的黃金制品私自移用 ,獲取118萬余元后,咱們洽談好依照220元/克來典當作價。
平和區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判定書顯現 ,孫景龍作為好心第三人 ,付某元身為公司工作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當移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紀念幣類型的黃金制品歸于民間買賣中較為常見的典當物